私家车凌晨氹仔行驶中突然起火,当时车上载有三名男女……
俗语说:“马路如虎口“。近来,本澳交通意外频发,就在今日凌晨3时许,氹仔运动场道近奥林匹克游泳馆,一辆汽车行驶中着火,消防员到场开喉扑救,肇事车辆车头严重焚毁,车上当时载有3名男女......
据现场消息,肇事白色宝马私家车驶经上址时,右前胎附近突然起火,车上2男1女闻到烧焦气味立即下车查看,见车头有火光,遂致电报警。
消防到场将火救熄
消防员到场开喉,很快将火救熄,为防止死灰复燃,需持续射水降温。事件中幸无人受伤,消防初步怀疑机件过热引致火警。
警员在意外现场了解事件
河边新街昨日疑有私家车与电单车碰撞,驾驶电单车的女子倒地受伤,由消防送院治理,交通警到场调查。
女伤者被送院救治
昨日上午10时半许,河边新街往妈阁方向,涉事私家车和电单车同向行驶期间,至广发大厦对开疑发生碰撞,电单车女骑士连人带车倒地,有人报警。
消防到场将女伤者送院,伤者的情况一般。交通警到场调查并拍照存档,向私家车司机了解事发经过,确切起因待查。
人车谨慎确保交通安全
根据治安警察局数据显示,今年首季共检控600多宗行人乱过马路,同比增加七成多。俗语云:“马路如虎口。”为确保交通安全,不论行人和驾驶者均应提高安全意识,否则除因违法而受处罚外,更有可能引致交通意外,造成人命伤亡。
当行人遇到要横过马路的情况时,如果不遵守交通灯讯号、不沿斑马线横过马路,又或不专注过马路而做其他事情(例如使用手提电话),都很容易发生交通意外。
根据第3/2007号法律《道路交通法》规定,行人应在行人道、供行人使用的路径、区域或通道上通行。如果无以上设施,行人亦应在顾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缘通行。如果要横过车行道,行人便应使用有适当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(例如斑马线或装有交通灯的人行横道)横过马路。
在50公尺距离内没有该等设施时,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,以最短路线尽快横过。如果违反有关规定,可被科罚款300元。
另一方面,对于驾驶者而言,虽然原则上有权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通行,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碍交通、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安全又或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为。
按照《道路交通法》规定,驾驶者驶经斑马线时,看到有行人横过便应先让行人,或应减慢车速,又或在必要时停车。
如果不让行人优先通行,甚至加速强行超越,最高可科处罚金2,500元。如果两年内重犯,最高更可科处罚金5,000元,以及禁止驾驶(俗称停牌)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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